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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 CCS B 45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53—2021 代替NY/T753—2012 绿色食品 禽肉 Green food-Poultry meat 2021-05-07 发布 202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NY/T753—2021 全爵农业拿品标准 公共服务平台 本义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NY/T753—2012《绿色食品禽肉》,与NY/T753—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氯霉素指标,与甲霉素和氟苯尼考均移至附录A中(见表A.1); b)增加了阿奇霉素指标(见表3); c) 增加了氧氟沙星指标(见表3); F(P 增加了甲氧啶指标,更改了磺胺类药物检测方法,限量值由原来的40μg/kg调整为50μg/kg (见表3); e) 增加了五氯酚酸钠指标(见表3); 增加了金刚烷胺指标(见表3); g) 增加了尼卡巴嗪指标,限量值符合GB31650的规定(见表A.1); 更改了敌敌畏检测方法,调整了限量值,由原来的30ug/kg调整为10ug/kg(见表3); 更改了四环素类药物检测方法,将土霉素、四环素和金霉素合并,以单个或组合计;多西环素移至 附录A中(见表A.1); 更改了大肠菌群指标,由原来的500MPN/g调整为100MPN/g(见表4); k) 更改表A.1中无机砷指标为总砷指标,由无机砷0.05mg/kg改为总砷0.5mg/kg(见表A.1); 1) 删除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指标(见2012年版表4); ( 删除了表A.1中氟的指标(见2012年版表A.1)。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 限公司、农业农村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青岛 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青岛农业大学、青岛市即墨区动 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青岛市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翠平、王玉东、李木子、刘舜舜、戴廷灿、张志华、张鸿伟、杨圣仁、董国强、张宪、 李伟、陈静、王述柏、徐振浩、李伟红、王冬根、王健、曹旭敏、主娟、李维、袁东婕、宋晓萌、刘迎春、付红蕾、刘 坤、王淑婷、秦立得、赵思俊、隋金钰、黄秀梅、孙晓亮、王晓茵、陈丕英。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NY/T753—2003,2012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NY/T 753—2021 绿色食品 禽肉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禽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食品鲜禽肉、冷却禽肉及冷冻禽肉。 本文件不适用于禽头、禽内脏、禽脚(爪)等禽副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成本凸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本文件不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 GB2762 食品 全国 国家标准 食品 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 国家际准 天残图限 GB4789.2 标准 食品微生物 检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安全国 标准 品微生物学 大肠菌祥计数 GB 4789.4 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 沙门氏荣检验 GB4789.6 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 检 敏泻天肠埃希氏菌 GB5009. 品 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 来分的测定 GB5009.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15 品安 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铺的测贝 GB5009.17 GB5009.123 家标准 GB5009.228 GB 7718 食品 装食品 GB12694 食品 国象标准 禽居室 GB13078 饲料卫 GB16869 鲜、冻禽产品(部分指标 GB/T19478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GB/T20366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 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 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 谱-串联质谱法 GB/T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峡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2131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 色谱法 GB23200.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五氯酚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 GB232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敌百虫、敌敌畏、蝇毒磷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 谱-质谱/质谱法 GB/T28640 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 1 NY/T753—2021 GB296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 质谱法 GB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166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471 绿色食品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472 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473 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NY/T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1056 绿色食品储藏运输准则 SN/T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1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 农医发[2016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附录4动 物性食品中林可胺类和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禽肉poultry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可供食用的整禽或分割禽部分,不包括禽头、禽内脏、禽脚(爪)等禽副产品。 3. 2 鲜禽肉freshpoultry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未经冷却、冻结处理的禽肉。 3.3 冷却禽肉 chilledpoultrymeat 活禽屠宰、分割后,肌肉中心温度保持4℃以下而不冻结的禽肉。 3. 4 冷冻禽肉 frozenpoultrymeat 活禽屠宰加工后,经冻结处理,肉中心温度保持一15℃及以下的禽肉。 3.5 异物impurity 正常视力可见的杂物或污染物。 示例:染黄的表皮、禽粪、胆汁、硬杆毛、其他异物(塑料、金属等)。 4要求 4.1产地环境和原料要求 4.1.1禽种要求 原料活禽品种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的规定,应健康、无病,来自非疫病区。 2 NY/T753—2021 4.1.2环境要求 4.1.3原料要求 原料活禽在饲养时,饲料和投入品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GB13078和 NY/T47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兽药使用 和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NY/T472和GB31650的规定;禁用药物和化合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 告和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的规定。 4.2屠宰加工要求 4.2.1屠宰加工应符合GB12694、GB/T19478、GB16869和NY/T473的规定。 4.2.2活禽经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屠宰。屠宰加工用水应符合NY/T391的规定。 4.2.3对屠宰后的禽进行预冷却,应在1h内,肉中心的温度降到4℃以下。 4.2.4对禽体进行修整,应去除禽体上的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胆污、粪污、嗪囊及食道膨大部的 污染。 4.2.5 预冷后对禽体进行分割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从活禽放血到包装、人冷库时间不应超 过2h。 4.2.6需冷冻的产品,应在一28℃以下环境中,其中心温度应在12h内达到一15℃及以下,冻结后方可 转入冷藏库储存。 4.3感官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指标 项 目 检验方法 鲜禽肉(冷却禽肉) 冻禽肉(解冻后) 肌肉富有弹性,经指压后 肌肉指压后凹陷部位恢复 组织状态 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状 较慢,不易完全恢复原状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的肉汤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滋味 GB16869 淤血面积大于1cm 不允许存在 淤血 淤血面积小于1cm² 淤血片数不得超过抽样量的2% 异物 不得检出 注:淤血面积以单一整禽或单一分割禽体的1片淤血面积计。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日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 ≤77 GB 5009.3 冻禽肉解冻失水率,% 9> GB 16869 挥发性盐基氮,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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