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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419-2014 民用飞机仪表整体照明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ivil aircraft inte gral lighting of instrumentation 2014-05-19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ICS 49.090 V 45 HB 8419-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1 4.1 一般要求………………………………………………………………………………………………1 4.2 光源……………………………………………………………………………………………………2 4.3 布局……………………………………………………………………………………………………2 4.4 照明控制………………………………………………………………………………………………4 4.5 性能……………………………………………………………………………………………………5 HB 8419-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段海洲、王旭峰、舒振杰、杨 晓、孔志平、穆 超。 HB 8419-2014 1 民用飞机仪表整体照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仪表整体照明光源、布局、照明控制及性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驾驶舱仪表整体照明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0203 -2013 飞机电器系统特性 G J B 1006 飞机座舱告警基本要求 H B 6441-1990 飞机照明颜色和信号灯颜色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仪表整体照明 integral lighting of instrumentation 仪表板上所装仪表设备的内部照明及仪表板的泛光照明。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设计 仪表整体照明设计应保证工作区域具有充分的照明,通过对下列因素适当的控制,以获得合适的照 明质量: a) 直射眩光; b) 反射眩光; c) 工作区域和环境的对比度; d) 灯光和设备的颜色; e) 灯的数量。 4.1.2 目标 仪表整体照明应均匀,并应使驾驶员在低照度环境下能够读出所有显示信息,并使其眼睛既能保持 最佳的舱外观察能力,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其视觉疲劳。仪表整体照明还应考虑抗强光的要求,以 保证显示信息在阳光下的可读性,以及因强光致使驾驶员瞬间视力下降情况下,为维持良好视觉所必需 的照明。当仪表整体照明中正常照明系统失效时,应急照明系统在应急供电状态下应能使驾驶员继续进HB 8419-2014 2 行飞行必需的正常操作。 4.1.3 表面涂层颜色 仪表整体照明中所有仪表、控制板和仪表板的表面涂层颜色(包括标志、字符和背景底色)应符合 表 1 的规定。 表 1 表面涂层颜色要求 颜色 漫反射系数 ρ 颜色描述 白 ≥0.85 - 黑 <0.05 - 灰 0.30≤ρ≤0.35 - 黄 - 在A光源下应符合HB 6441-1990中识别黄 红 - 在A光源下应符合HB 6441-1990中识别红 绿 - 在A光源下应符合HB 6441-1990中识别绿 4.2 光源 4.2.1 颜色 同一照明区域内使用的光源颜色应尽可能少,可选择白光、蓝白光和红光等。光源颜色应符合以下 色度定义: a) 白光:0 .480≤ x≤0.540、︱ y-y 0︳≤0 .01; b) 蓝白光:0 .420≤ x≤0.460、0.385≤ y≤0.425; c) 红光: y≤0.306、 z≤0.001。 4.2.2 类型 除另有规定外,光源可选用发光二极管( LED)灯或白炽灯。其中,仪表灯应满足: a) 提供足够的照明,使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每个仪表、开关或其他装置易于判读,除非有其他光源 提供的充足照明; b) 安装应能遮蔽直射驾驶员眼睛的光线,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c) 除非在每一预期的飞行条件下,不可调节亮度的仪表灯已令人满意,否则必须有措施控制照明 强度。 注:4 .2.2条要求与 CCAR-25-R4 §25.1381的要求一致。 4.3 布局 4.3.1 总则 仪表整体照明布局的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应具有良好的人机工效,避免光源直射到驾驶员,且不能产生有害光。必要时,宜采取如屏蔽 和滤光等措施确保对所有仪表的正确判读。 b) 应保证在驾驶员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内具有良好的视觉可达性, 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的最大 视区和最佳视区见图 1~图 3。 HB 8419-2014 3 a) 水平视区 b ) 垂直视区 图 1 眼转动时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 a) 水平视区 b ) 垂直视区 图 2 头转动时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 a) 水平视区 b ) 垂直视区 图 3 头和眼转动时的垂直视区和水平视区 4.3.2 自发光显示器 自发光显示器在布局时应根据飞机设计驾驶体系的需要,合理布局,使自发光显示器的发光范围在 飞行员视区范围内,使用最频繁的显示器应在最佳视区范围内。 最大 35˚ 最佳视区 15˚ 15˚ 最大 35˚ 最大 40˚ 水平视线 15˚ 15˚ 正常视线 最佳视区 最大 20˚ 最大 60˚ 最佳 0˚ 最大 60˚最大 65˚ 正常视线 最大 35˚ 最大 95˚ 最佳视区 15˚ 15˚ 最大 95˚15˚最佳视区 正常视线 15˚ 最大 90˚ HB 8419-2014 4 4.3.3 控制器 控制器的布局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照明调节旋钮应安装在驾驶员容易观察和接近的地方,便于亮度调节; b) 其他仪表控制器的安装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有利于驾驶员操作; c) 当控制器安装于所控制的仪表设备附近,则其不应遮挡光线而影响判读。 4.3.4 独立仪表 独立仪表的布局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独立仪表的安装应保证足够的亮度,有利于驾驶员判读; b) 独立仪表需操作时,则不影响自身判读。 4.3.5 泛光灯 泛光灯的布局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泛光灯的数量应不少于 6个; b) 泛光灯应安装在仪表板顶部并随外形轮廓均匀分布。 4.3.6 其他装置 在仪表板安装其他装置时应满足以下照明要求: a) 仪表板上安装的其他装置不应影响驾驶员对其他仪表设备的判读。 b) 在仪表板上安装灯光信号装置,应遵循如下准则: 1) 主警告灯、警告灯、主注意灯、注意灯和提示灯的灯光信号应符合 GJB 1006 的规定; 2) 主警告灯和危及飞行安全的警告灯应安装在正、副驾驶员各自的 30 ˚锥视的重叠区内; 3) 主注意灯应安装在正、副驾驶员各自的 30 ˚锥视的重叠区内; 4) 除危及飞行安全的警告灯以外的其他警告灯和注意灯,应集中或相对集中在信号灯盒内, 安装在驾驶员 30 ˚锥视之外的仪表板外侧。 4.4 照明控制 4.4.1 控制方式 4.4.1.1 总则 仪表整体照明的控制方式可根据飞机设计需求所决定, 但不同的控制方式都应能满足飞行员对各自 负责区域的照明需求,公共区域应单独控制。照明电源应符合 GB/T 30203-2013 相关规定要求。除另 有规定外,用电电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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