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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2:15 SA)2vswlislotainMbtenotenteinimbAnooojorg Tefnsrrinorvnasfsi2. avalsTbnQibs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o noifcifamimbA Dns 第A351s号 TeenafoVomodobnsgnitahsMsrb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 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基 operationof th二〇〇二年四月四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章总则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 业道德。 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 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本条例。eonido diiwdailga 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9d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 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 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 提供咨询服务sangosdydboraildugbnsbaniba 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 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当。bnoMdoss1orroeriodomoboraildt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并加以注明。szegsa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夺病历资料。 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oigioaduz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 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 他后果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 21:S00S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2·15 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 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 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 第十八条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 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 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 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林 以延长至7日。户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 01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 字。 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 户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故的损害。 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户检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 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部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户检 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 的义务。 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 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 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 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 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 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 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 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认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本娃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疗事故;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 戴图(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我 体(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 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 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 大。不 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 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 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 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 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 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健明查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 作。带 儿第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 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 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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