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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和保护 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 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完善公平竞争制 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的合法权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经营者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 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 1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 行为,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事前指引,开展公 平竞争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 责做好公平竞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 负责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发布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 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计划、制度、办法及其他文件等 ; (二)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工作,组 织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会审; (三)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平 竞争审查工作; (四)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影响公平竞 争治理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或者跨 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平竞争 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组织宣传有关 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做好讲解答疑工作,回应社 2会关切;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建立健全 公平竞争社会共治 机制,培育公平竞争文化,鼓 励、引导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制 度。 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对经营者 的竞争政策宣传、指导、培 训等,引导、规 范经营者依法竞争 ,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消费者组织应当 努力提升消费者 维权 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 区块链等现代信息 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 认定竞争 违法行为、 预警识别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 运行风险,提升监管效能,预防 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在公平 竞争领域的工作协作,实 现联动执法、信息共 享。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在制定竞争政策、执法协 同、 交流培训、宣传 教育、竞争文化促进等方面加强公平竞争国际 合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公 平竞争行为的 举报制度和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 畅通举报通 3道,鼓 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 个人依法对影响公平竞争的 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支持、包庇影响公平竞争的行 为。 第二章 公平竞争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 体经济活动 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 时,应当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 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 对市场活动的 直接干预,促进商 品和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充分 发挥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政 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转型,强化对 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支持, 加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协 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 具体的产业政策 时, 应当坚持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统筹协调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 策,充分发挥各类政策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相 互促进作 用,增强产业竞争力, 集聚全球优质生产 要素。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 待各类市场主体 ,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 准入许可、经营 运营、要素获取、标准制 4定、优惠政策等方面 享受平等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 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政府及有 关部门不 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 增加其义务的政策 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不 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 含有排除、限 制竞争内 容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自 然垄断行业 改革,开放竞争性业务,加快竞争性环 节市场化,加强自 然垄 断行业和垄断环 节监管。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放 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 (特别措施)、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管理制度。负面 清单 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 均可以依法平等进 入、公平竞争。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跨境 服务贸易负面 清单管理制度。负 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境内 外服务提供者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 支持数字经济依法 创新健康发 展,对平 台经济、共 享经济等 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 断行为进行规 范治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 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 招商引 5资、招标投标、政府 采购、经营行为规 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 “一事一议 ”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时,应 当体现和贯彻公平竞争原则, 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 并形成书面审查结 论。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和以政府 名义印发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 草案,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 得 提交政府审议;在提交政府审议前 还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征求公平竞争审查 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 章、行政规 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 “一事一议 ”形式 的具体政策措施实施 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 照有关 规定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 认 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 时废止或者修改。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 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引 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纳入 营商环境、法治政府等 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策措施 抽查机制,重 点抽查 市场主体反 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 6制竞争行为 多发的行业和地区的政策措施, 抽查结果依法适时 向社会公布。对 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 问题,被抽查单位 应当及 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 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 照有关 规定处理。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实施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 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 (一)实施 混淆行为,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商 品、服务或者 与他人 存在特定联系; (二)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 争优势; (三) 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 品、服务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 侵犯商业秘密; (五) 从事违法有奖销售; (六)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 误导性信息, 损害竞争对 手的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 (七) 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 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 式, 7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 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 运行; (八)其他 扰乱市场竞争 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 从事下列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 交易相对人 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 达成 垄断协议; (二) 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 (三)实施 违反法律规定的 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的经营者 集中; (四)法律规定 禁止经营者 从事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 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 限定或者 变相限定单位或者 个人经营、 购买、使用 其指定的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 妨碍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区 之间的自由 流通; (三) 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 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 让、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 金融信贷、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 投资或者设立 分支机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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