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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ICS13.280 F 84 备案号:48393一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 EJ/T 1097.2—-2014 用于核设施辐射及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 中央控制系统 第2部分:对排放、环境、事故或事故后监 测功能的要求 Radiation in nuclear facilities - Centralized systems for continuous monitoring of radiation and/or levels of radioactivity - Part 2:Requirements for discharge, environmental, accident, or post-accident monitoring functions 2014-11-17发布 2015-02-01实施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发布 EJ/T1097.2—2014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2 5试验方法 6文件. 6 参考文献 EJ/T1097.2—2014 前言 EJ/T1097《用于核设施辐射及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中央控制系统》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第2部分:对排放、环境、事故或事故后监测功能的要求。 本部分是EJ/T1097的第2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EC.61559-2:2002《核设施中的辐射防护连续监测辐射和/或放射性活度水平的中 央控制系统第2部分:对排放、环境、事故或事故后监测功能的要求》(英文版)。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1559-2:2002做了下列修改: 删除原国际标准的前言; 编写格式按GJB6000一2001的规定,将国际标准的“1.1范围和目的”和“1.2参考标准”改为 “1范围”和“2规范性引用文件”,删去“1.3要求程度”,将“1.4术语”改为“3术语和 定义”,其后的条款编号顺延;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将已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改为我国的标准; 参考文献的国际标准改为我国的标准。 本部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西安核仪器厂。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京长、梁平。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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