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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24598-2009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美发服务质量要求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hairdressing service 2009-02-06 发布 2009-05-01 实施DB11/T 100—2009 代替 DB11/T 100—199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00—2009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DB11/T 100—1998《美发美容质量标准》 本标准与 DB11/T 100—199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删除了适用于美容范围的内容; —— 将原男、女理发统一为本标准的修(推)剪发式; —— 将原男、女发中洗头、男式理发刮脸、吹风梳理定型独立出来,成为本标准洗发、剃须修面、 吹风梳理造型等质量要求; —— 增加了剃光头的质量要求; —— 将原男、女烫发改为本标准的烫发质量要求; —— 增加了做发卷的质量要求; —— 增加了盘发的质量要求; —— 增加了漂发的质量要求; —— 增加了头发养护的质量要求; —— 增加了头、颈、肩部按摩质量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刘小虹、张有旺、李瑞明、陈剑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DB11/T 100—1998。 DB11/T 100—2009 1 美发服务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发、修(推)剪发式、吹风梳理造型、剃须修面、剃光头、烫发、做发卷、盘发、 漂发、染发、头发养护和头颈肩部按摩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美发服务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美发 hairdressing 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 型、剃须修面、染发、烫发、头发养护、肩部以上按摩等服务的活动。 3 洗发 泡沫充足,挠到揉透,轻重适宜,舒适止痒,不伤头皮;洗净冲透,无残留碎发和头屑。 4 修(推)剪发式 留发长短适宜;边线形状整齐美观;色调柔和;层次均匀,高低适度,不脱节;发量薄厚适宜;发 式与其脸型、年龄、职业及不同场合等因素相适应。 5 吹风梳理造型 吹干、吹透,发丝流向自然有光泽,线条流畅,块面组合合理,轮廓饱满。 6 剃须修面 剃须膏涂刷均匀,刮到,刮净,不翻茬,不损伤皮肤。 7 剃光头 落刀轻,运刀稳,剃净不落茬,顺剃不拉口,逆剃不翻茬,舒适。 8 烫发 8.1 发式修剪 发式层次均匀,发量薄厚适中,边线形状整齐美观,两侧对应,后部均衡, 整体效果协调自然。 8.2 卷杠 卷杠排列整齐划一,分片薄厚一致,厚度不超过卷杠直径,宽度不超过卷杠(棍)长度。松紧适宜, 发丝平整不扭曲,发梢顺直不窝尖,表面光亮平伏无虚发。 8.3 涂抹烫发剂 涂抹烫发剂顺序正确,剂量充足、均匀,无遗漏,烫发剂不应滴到顾客面部、头部皮肤和衣物上。 8.4 第一遍冲洗 带卷冲洗烫发剂,不留残液、不散卷。 8.5 涂抹中和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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