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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3 备案号:50131-2016 海 南 DB46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369—2016 地理标志产品 屯昌黑猪 2016-05-31 发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8-24 实施 发 布 DB46/T 369—2016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和GB/T 17924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峰、晁哲、郑心力、魏立民、孙瑞萍、刘圈炜、刘海隆。 I DB46/T 369—2016 地理标志产品 屯昌黑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屯昌黑猪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屯昌黑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6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9687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T 17236 GB 18394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T 20759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GB/T 20797 肉与肉制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21320 动物源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NY/T 468 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821 猪肌肉品质测定技术规范 NY/T 825 瘦肉型猪胴体性状测定技术规范 农业部958号公告-3-2007 动物源食品中莱克多巴胺残留量的测定 DB 46/T 35 屯昌猪品种 DB 46/T 71 屯昌黑猪(商品猪)饲养技术规程 高效液相色谱法-质谱法 1 DB46/T 369—201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屯昌猪 符合 DB 46/T 35 规定的猪品种。 3.2 屯昌黑猪 在海南省屯昌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以屯昌猪为母本与杜洛克公猪杂交的商品黑猪。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海南省屯昌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气候 产区属于热带季风气候,阳光充足,雨水充沛,气候适宜,年平均气温 23℃,年平均日照时数 1900~ 2100 h,年平均降雨量 1900~2400 mm。 5.1.2 地貌 产区位于海南岛中部偏北,地处北纬 19°08′~19°37′,东经 109°45′~110°15′,属于低山丘陵地带, 地势呈西南高、东北低、中间较平坦,自然土壤以砖红壤为主。 5.2 产地条件 养殖场位于丘陵缓坡,周边有充足的木薯、红薯、象草、王草等种植,青绿饲料资源丰富。 5.3 体型外貌 毛色为黑色,体型结实紧凑,发育良好。 5.4 饲养管理 5.4.1 参照 DB 46/T 71 中的规定执行。 5.4.2 养殖方式:规模化饲养与农户放养相结合。 5.4.3 猪舍要求: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和通风换气条件,舍饲条件下,生长阶段占栏面积每头不小 2 于 2.5 m 。 2 DB46/T 369—2016 5.4.4 饲料条件:以本地稻谷、米糠、木薯、红薯、花生饼为主,以红薯藤、象草、王草等为青绿饲 料。 5.4.5 饲养管理要点 5.4.5.1 5.4.5.2 5.4.5.3 5.4.5.4 去势:公母仔猪 20 日龄前。 生长猪:30~65 kg 期间,青绿饲料占日粮的比例不少于 15%。 育肥猪: 66~100 kg 期间,放牧饲养。 禁止性要求:全期禁用任何药物添加剂。治疗药物的使用与休药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5.4.6 出栏标准:7 至 8 月龄,活体重 90 kg~100 kg。 5.4.7 环境、安全要求:饲养环境、疫情疫病的防治与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5 生产性能 5.5.1 体重 表1 屯昌黑猪体重 项目 体重(kg) 2 月龄 9~14 4 月龄 36~50 6 月龄 63~86 8 月龄 90~124 10 月龄 116~158 5.5.2 胴体品质 表2 活体重90-100kg屯昌黑猪胴体品质 项目 指标 屠宰率/% 69~77 胴体斜长/cm 82~92 背膘厚/cm 2.5~4.2 2 眼肌面积/cm 皮厚/cm 5.6 0.4~0.5 屠宰加工要求 5.6.1 参照 GB/T 17236 中的规定执行。 5.6.2 猪源标准:来自保护区内符合活体质量要求的健康猪只。 5.6.3 关键工艺要求:宰前空腹静养 24 小时,减少应激,机械褪毛。 5.7 27~30 感官指标 3 DB46/T 369—2016 表3 屯昌黑猪猪肉感官指标 项目 鲜猪肉 冻猪肉 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大理石纹丰 色泽 富,肉质细嫩 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乳白色 组织状态 组织结构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韧性,解冻后指压后凹陷恢复较慢 粘度 外表湿润,不粘手 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 气味 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解冻后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 5.8 肉质指标 表4 体重90-100kg屯昌黑猪肉质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77 PH1值 5.9~6.4 PH24值 5.6~6.0 滴水损失(48 h)/% 3.8~6.0 肌内脂肪含量/% 4.5~5.1 肉色/分 3.0~4.0 嫩度/N 21~43 5.9 卫生指标 表5 屯昌黑猪猪肉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 g) ≤ 1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镉(以Cd计)/(mg/kg) ≤ 0.1 铅(以Pb计)/(mg/kg) ≤ 0.2 铬(以Cr计)/(mg/kg) ≤ 1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金霉素/(mg/kg) ≤ 0.1 土霉素/(mg/kg) ≤ 0.1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 ≤ 0.1 伊维菌素(脂肪中)/(mg/kg) ≤ 0.02 喹乙醇 不得检出 盐酸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莱克多巴胺 不得检出 4 DB46/T 369—2016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6 鲜猪肉菌落总数/(cfu/g) ≤ 1×10 鲜猪肉总大肠菌群/(MPN/100 g) ≤ 1×10 冻猪肉菌落总数/(cfu/g) ≤ 1×10 冻猪肉总大肠菌群/(MPN/100 g) ≤ 1×10 6 4 5 3 检验方法 6.1 体型外貌 目测检验。 6.2 生产性能 按NY/T 825规定执行。 6.3 感官指标 6.3.1 色泽:目测。 6.3.2 组织状态、粘度:手触、目测。 6.3.3 气味:嗅觉检验。 6.3.4 煮沸后肉汤:按 GB/T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 6.4 肉质指标 按NY/T 821和GB 18394规定执行。 6.5 卫生指标 6.5.1 挥发性盐基氮 按 GB/T 5009.44 规定执行。 6.5.2 总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执行。 6.5.3 镉 按GB/T 5009.15规定执行。 6.5.4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执行。 6.5.5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执行。 6.5.6 无机砷 5 DB46/T 369—2016 按 GB/T 5009.11 规定执行。 6.5.7 金霉素、土霉素 按 GB/T 5009.116 规定执行。 6.5.8 磺胺类 按GB/T 20759规定执行。 6.5.9 伊维菌素 按GB/T 21320规定执行。 6.5.10 喹乙醇 按GB/T 20797规定执行。 6.5.11 盐酸克伦特罗 按NY/T 468规定执行。 6.5.12 莱克多巴胺 按农业部958号公告-3-2007规定执行。 6.5.1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执行。 6.5.14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执行。 6.5.15 总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饲养条件,同时出栏的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活猪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每批抽样数不得少于3头。 7.2.2 冷鲜、冷冻猪肉 据抽样数量要求,每一批次随机多点抽取样品 3 份,一份由被抽样单位保存,其于两份供检测单位 留样和检测分析。 6 DB46/T 369—2016 7.3 检验类别及项目 7.3.1 出场检验 每批猪出场前,按5.2体型外貌的要求逐头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 7.3.2 型式检验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每年首批猪出栏前; b) 饲养方法有较大变更或喂养饲料配比有较大变化时; c) 屠宰加工条件或工艺发生变化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体型外貌、生产性能、感官指标、肉质指标、卫生指标。 7.4 判定规则 7.4.1 合格品判定 出场检验:体型外貌符合本标准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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